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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头条】我市出台新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信息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6-19 浏览量: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的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食用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符合《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蛙类,以及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的水产新品种,对其养殖、检疫以及使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买卖、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五、禁止网络平台、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提供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六、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级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负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市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

九、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居民、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应积极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非法猎捕、运输、加工、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抵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十、对已经过合法审批但不能继续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的经营业主(农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政策给予扶持,帮助其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受影响情况开展科学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十一、本通告未作规定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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