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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亟待完善

信息来源:黄冈政协网 www.hgzx.gov.cn 作者:余青山 时间:2010-07-28 浏览量: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农业,为此发了12份中央一号文件,其中,1982年到1986年连续5份,2004年到2010年连续7份。随之而来的是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大投入,包括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土地整理。许多涉农部门都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或项目。特别是财政、水利、国土资源三个部门,涉及小型农田水利方面的投入,一年比一年重视。许多地方因为这三类项目的实施,农田水利条件的改善,粮食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多,建成后的管理维护并没有跟上,以至于前建后毁。有的农田水利设施用了三年就全毁了,不但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浪费,也降低了农业的抗灾能力。一是农民参与少。建设过程中,监督管理的责任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直接的受益人,并没有直接过问工程质量,没有让农民参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管护主体不明确。由于农村是一农一户的承包制,政府把农田水利设施建好了,交给谁管理管护?管护的主体和责任并没有落实。三是使用和管护的体制机制并不完善。到底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成本费用如何收取?无偿使用的管护费用又如何取得?这些都是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农田水利设施,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有人建无人管、设施使用状态差的情况。

要改变这种状况,综合县政协委员意见,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凡是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地方,都应当向农民公开,让当地农民全程参与。让农民参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农田设施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人是农民,只有让农民参与进来,把纸上的设计与农民的实际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设计才会更科学。另一方面,只有让农民参与进来监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才能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才能保证工程质量。

二、凡是连片开发的项目,应当积极动员和组织农民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如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连片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步发展。农田水利项目应当重点支持能够连片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田水利项目的受益主体和监督管护的责任主体。只有明确的主体,管护的责任才不会落空。设施管护的财政补助对象应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是其它组织或人员。

三、积极探索使用和管护的长效机制。建立正常的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费用、维修费用、使用费用的来源机制。政府该承担什么样工作责任和费用?每年补助多少?农民自己该承担什么样工作责任和费用?这些都应当建立起公开的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来促进体制机制的完善和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转。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可以参照农村公路养护方面的体制机制,由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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