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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冈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1-15 浏览量:

 

2022927日政协黄冈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湖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助推黄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以提案不在多而在精为导向,把提质增效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黄冈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和线索,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六)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提案工作信息公开,推动提案工作宣传报道;

(十二)负责提案的整理归档,推动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三)加强与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各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调;

(十四)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市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五)密切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十六)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案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秘书、服务、联络和会务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住黄冈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中共黄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黄冈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言之有物,简明扼要,一件提案字数不超过1500字;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提出问题要聚焦,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提案撰写要规范;

(四)提案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本为载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组织内政协委员提案的征集工作,可以通过网络收集提案线索。

第十五条  市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联名提案委员的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当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当由召集人审定并签名。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全体会议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双月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也可以通过委员履职移动平台提交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规范提案审查程序,细化提案审查标准,完善提案分类办法,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以提案形式提出的。

第二十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通过提案分类、分组审议、全体会议表决等程序进行审查。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审查后处理办法:

(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二)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三)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及时通知提案者。视所提意见和建议的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四)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五)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会同有关方面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黄冈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省驻黄机构,军队驻黄单位,武警部队,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中共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提案办理工作要求:

(一)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可以选择确定重点办理提案。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可行的,应当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对列入计划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按计划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适时向提案者反馈;

(三)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提办双方良性互动。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同磋商落实提案的办法和措施。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主动参与落实工作。

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四)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协商解决问题,统一作出答复;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积极协助做好办理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提案的答复期限一般为五个月。对问题特殊、时间紧迫的提案,应当尽速办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单位公章。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者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应当予以说明;

(六)委员个人和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黄冈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承办单位应当向提案者直接送达提案答复,并附送《黄冈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意见表》由提案者寄送(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如果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或者在《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工作提出补充建议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再办理和再答复工作;

(八)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四条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和承办单位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督办工作按照领衔督办领导的意见,结合实际工作特点,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者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涉及全市重要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提案摘要》等方式报送有关市领导阅批,督促办理工作提高质效。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视情况和工作需要,会同中共黄冈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走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也可以听取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

对提案办理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通过媒体给予曝光。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市政协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及表彰活动,在全体会议上表彰优秀提案。每届期间,可以会同中共黄冈市委、市政府对办理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共黄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体现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领导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黄冈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三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三)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四)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五)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六)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提案者或者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四条  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对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表彰,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广泛宣传,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黄冈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黄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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