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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黄冈市委员会议政性常委会议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6月13日政协黄冈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信息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12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做好政协黄冈市委员会议政性常委会议组织服务工作,提高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增强履职实效,根据政协章程,参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议政性常委会议是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市政协议政性常委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

第三条 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湖北省委、中共黄冈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精神;协商讨论黄冈市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听取中共黄冈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会议由办公室牵头抓总,研究室、各专委会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形成确定协商议题、组织调查研究、召开大会、报送协商成果等全过程责任链条。

第五条 每年10月,启动次年协商议题征集工作议题。坚持问题导向,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聚焦黄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关注的焦点问题等,广泛征求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协,以及市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建议,选择确定议题。

第六条 按照协商议题与协商形式相匹配的原则,统筹安排议政性常委会议、常委专题协商会、双月协商座谈会议题,按照程序协商通过后在当年底或次年初以市政协党组的名义报市委,经市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后印发。

第七条 每个专委会根据所承担的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制订工作方案、调研方案、会议方案。

第八条 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专委会承担常委会议的调研任务。

第九条 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协委员等组成调研组,由主席会议成员带队,分组进行调研。采取外出考察、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等形式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结束后,各调研组分别形成调研报告,由承办专委会起草综合调研报告,研究室审稿。

第十条 支持市政协常委结合本职工作、发挥专业特长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委会议提交建言报告或发言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参加人员为: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同志,部分县(市、区)政协主席、统战部长,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涉及议题内容提案的委员代表,市直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每次会议形成建议案,以市政协党组文件形式报市委常委会研究。视情以适当形式报省政协。重要意见建议,视情通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送有关部门,也可以转化为向省政协提交的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承办专委会负责将各次议政性常委会议相关成果汇编成册。

第十三条 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对建议案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及时向市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议政性常委会议协商的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自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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