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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主动接受政协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5-12 浏览量: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做好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规程》文件要求,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主动接受政协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市法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体现了政治性、超前性、操作性和约束性。

现予刊发,以飨读者。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主动接受政协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健全完善法院与政协规范化、长效化、常态化的联络机制,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法院各项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推动全市法院职能区位中心化的见实见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搭建专门通道

第一条 明确工作专班。成立由市政协联系政法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中院副院长牵头的工作专班,日常沟通联络具体委室分别为市政协社法委和市中院审管办。工作专班牵头领导和联络部门名称及负责人因工作变更调整的,及时相互告知并自行做好接替工作。

第二条 实行对口联络。以“一口进一口出”为原则,市政协社法委以任务清单形式传达政协机关交办、督办事项,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中院审管办明确各办理事项的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实行台账跟踪问效、及时回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市中院请示、通报事项由市中院审管办统一向市政协社法委报告。

第二章 明确工作任务

第三条 根据市政协安排部署,市中院每年年中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每年底在全市“两会”上作年度工作报告,确保政协对法院全面工作有了解、重点关注有掌握。

第四条 对政协提出的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中院审管办及时受理并编号登记,分送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拟写答复文稿,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审管办统一答复市政协社法委。必要时,分管院领导须就某一项工作联系市政协社法委或走访政协委员,研究具体措施。

第五条 市中院审管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法院审判执行质效运行态势和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等,对于重点、疑难涉企案件,主动提请市政协组织相关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通报审理、执行情况,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官的理解、对法院的支持。

第六条 每年年初制定联合举办法律讲座的相关计划安排,针对经济、民生、社会治理等领域,梳理易引发纠纷的负面清单,分层次开展不同主题的法律讲座,编印典型案例宣传手册,切实增强社会各界的司法获得感。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政协推荐各行业威望较高、熟知社情民意、主动意愿强的政协委员名单,由市中院聘请为特邀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官开展诉前、诉中、诉后调解,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八条 通过法院开放日、联席会议、列席相关会议、“一网双微”、电子信息、纸质简报等形式,常态化向政协通报重要工作部署、重点案件审执、特色亮点工作等情况,强化接受民主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九条 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或审判、执行中涉及委员个人违法或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及时向市政协请示报告,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化解难题、推动工作。

第三章 强化运行保障

第十条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邀请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政协常委视察、评议法院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研究,拿出解决措施,及时反馈落实情况。通过请进来、面对面地交流,争取市政协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第十一条 设立政协委员恳谈室。在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恳谈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远程视频、日常办公电脑等,打造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释法答疑,接待来访政协委员的专门场所。

第十二条 聘请特邀监督员。市中院聘请部分政协委员为特邀监督员,并公开他们的联络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以“直通车”的方式,通过特邀监督员监督法院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落实。市中院各庭室须无条件支持配合工作专班的工作,对在联络和办理事项工作中,敷衍塞责、拖沓怠慢的,或被政协委员投诉、举报的,经市政协社法委和市中院审管办、监察处核查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承办人的责任。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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