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为广大农民提供了可靠、稳定、安全的饮用水保障,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有益于农民的身体健康,广大农民群众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誉为“民心工程”、“幸福工程”和“德政工程”,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在建设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无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难以做到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一批较大的农村水厂建成后,不能注册、登记、收费,工程难以长效运行。
二是无项目前期费用和工作经费,国拨资金和省配套资金只能用于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和工作经费无着落,水利部门多建一座水厂,就多背一笔债务。
三是部门配合较差,有些部门和单位乱设卡,乱收费。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省政府《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尽快组建专管机构,成立 “安饮办”和“供水总站”,统一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并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现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2、各级政府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改水任务,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前期费用和工作经费,并将该项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3、各级政府要有领导负责牵头协调土地、交通、城建、电力、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有利于项目建设的要求,营造良好氛围,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4、建立水厂供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供水水库应按照相关要求人放天养、禁止投肥,确保水质达标。对水库养殖业所受的损失,由受益方给予适当补偿。
5、成立后的“安饮办”和“供水总站”要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工程建后“长效”运行。一是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四制”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质量达标。二是加强工程建后管理,强化水源保护,搞好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确保供水水质和保证率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三是要做到按成本水价供水、计量收费、市场运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