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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黄冈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1-15 浏览量:

 

为了加强黄冈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协职能的一项基本活动。市政协的委员视察工作是指市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有序地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黄冈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或重点项目,进行实地察看、调研论证,以视察报告或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重要的参考意见和建议,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 委员视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委员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重大改革举措的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视察由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市区市政协负责组织,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确定选题,统一确定承办单位,统一确定视察的时间和地点,统一发出通知,统一报送视察报告。委员视察选题要选择党委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政协委员有条件深入研究的课题,选择一些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

第五条 每年初,市政协办公室要广泛协商,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年度委员视察工作计划,经秘书长会议讨论并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每届制订一个在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异地视察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合理安排视察的时间和地点,避免视察时间、地点过于集中。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在视察活动实施之前,制订视察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根据视察内容的需要,注重发挥政协界别和委员的作用,合理安排参加视察的委员界别、专业结构及成员规模。到县市区视察时,安排当地的相关市政协委员参加视察活动。

第八条 视察组一般可采取主席视察组、常委视察组、专门委员会视察组、界别视察组和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视察组等形式。

第九条 各视察组在视察前,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及市委的有关文件和政策;提前召开视察组会议,商请有关部门为委员介绍情况,细化视察方案,增强视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提前一周通知被视察的地方或单位,请被视察的地方或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委员视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 视察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研究一些带共性的深层次问题,与被视察地方的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座谈。在委员充分讨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认真与被视察地方党委、政府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每次委员组视察后,应写出视察报告,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重要内容或能对黄冈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视察报告,在报送市委、市政府之前,需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视察的不同内容,可通过议政建言、提案、社情民意等渠道,反映视察成果。

第十二条 加大委员视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委员视察工作的宣传策划,提前制订宣传报道方案,通过市政协机关内部刊物或报刊、电视台、有关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视察情况和视察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委员参加视察,必须持黄冈市政协委员证或视察证等证件方可参加视察。

第十四条 视察活动要严肃纪律,厉行节约,各地接待工作一律从简。视察期间,委员、工作人员的住房和伙食安排及标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视察的委员一般不带随员。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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