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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土地规模经营的思考

信息来源:黄冈政协网 www.hgzx.gov.cn 作者:政协天门市委员会 时间:2010-01-06 浏览量:

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是推进城市圈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城市圈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是整合圈内土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探索武汉城市圈土地规模经营是当前城市圈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武汉城市圈土地规模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

流转土地不集中。无论是在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在农村二轮延包过程中,圈内各城市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减少矛盾纠纷,采取了好坏田块搭配的方法对农村耕地进行了调整,农户的耕地分散在不同区域,非常零散。如果经营大户要规模经营土地,只要其中极少部分农户不同意土地流转,就很难形成土地集中连片的规模经营,就会增加经营大户的成本,降低土地整体耕作效能,限制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天门市土地规模经营户一般在30-50亩之间,许多规模经营户不能连片种植,防虫治病、田间管理、机械化操作等十分不便,影响了农户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流转程序不规范。城市圈内农村土地流转没有系统的组织性和规范性,多为自发行为,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私下流转的多,经过有关中介组织流转的少;转包、出租或代耕的多,转让的少;口头协商多,文字协议少,极易出现流转纠纷。

流转机制不健全。圈内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发展方向各具特色,发展重点各不相同。由于目前城市圈尚无农村土地流转的统一规划,缺乏促进土地流转的服务平台,致使城市圈土地供求信息渠道不畅,“要转转不出,想租租不到”。圈内各城市在行政管理上还是各自为政,统筹圈内农村土地流转难度较大。

流转意愿不强烈。据统计,目前城市圈农村劳动力有近七成已转移到非农产业,不少地方农村已出现村庄空壳化、劳力老弱化、农业兼业化现象,这为土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提供了较好的发展空间。但是,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有特殊的感情。加之土地转让收益亩平在200元左右,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愿并不强烈。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思想顾虑较多,担心失去耕地后没有退路,所以,即使有闲置土地,不要租金也把土地交给亲友代种,甚至抛荒也不愿意将闲置的土地流转出去。

二、推进城市圈土地规模经营的建议

1、建立统一的城市圈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由省经管局牵头,建立圈内城市中市、镇(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成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满足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二是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以武汉市为主,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城市圈各地方定期搜集报告土地流转的供需、价格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公开对外发布。三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平台,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在服从、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使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在城市圈内统一政策、统一调控、统一监管,让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村庄用地、宅基地、林地、荒地等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积极借鉴外地好的模式和做法,结合城市圈建设发展的实际,试行租赁经营、土地银行、土地托管、宅基地换社保、入股合作社、订单种植等新型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2、完善规范的土地承包权权能体系。长期以来,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无论是在流转的选择权上,还是在流转的程序和流转利益补偿上,农民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帮助农民提高认识,认识“流转”与“失地”的区别,引导农民把土地这个“命根子”变成“钱袋子”。要充分尊重承包户的选择权,切实做到“以民为本”。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完善服务体系,为农村土地经营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要完善与土地产权有关的政策、法律、制度,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体系,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利,依法保护土地规模经营者的权益。

3、健全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要真正实现城市圈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弱化行政区划束缚,打破圈内城市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在圈内土地流转过程中,按照市场的需求,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流转土地的价格标准。对于圈内城市建设用地,要打破城市界限,在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通过土地整理做到“占补平衡”。如果农村建设用地可直接流转,将为城市发展提供巨大的用地资源。

4、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在科学统筹城市圈城乡发展的过程中,要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下力气解决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下大力气推进农业人口非农化,下大力气推进城镇化建设,为圈内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打下良好的基础。要依据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综合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惠农政策,适当增加对土地流转的补贴项目;从银行贷款、财政支持、项目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土地流转;对农业龙头企业用地、用电、规划、建筑等相关部门也要出台优惠政策;对信誉好、实力强、市场潜力大的农业龙头企业,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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